2025-06-13 12:37:00
一名孕妇在孕中期时,突然被公司要求异地调岗,而且要求第二天就必须到岗。该孕妇拒绝后,公司以“拒绝支援工作,严重违反公司要求”为由,发出视为自动离职的通知,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。公司这样做触犯了法律吗?该孕妇愤而告上了法院讨说法。
2022年,顾某在深圳市A公司任职,合同期限为2022年至2025年。2023年11月,A公司向怀孕26周的顾某发出异地调岗通知,欲将她调至异地子公司工作,并要求次日到岗。
顾某以自己处于孕中期阶段,且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是在深圳为由拒绝调岗。
A公司后续又多次要求顾某调岗,顾某均予拒绝,并且继续在原工作岗位进行打卡上班。
同年12月,A公司以顾某“拒绝支援工作,严重违反公司要求”为由,向其发出视为自动离职的通知,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。次日,顾某到达公司后发现其打卡权限已被取消。
顾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,劳动仲裁委经审查认定该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属违法解除。劳动仲裁委裁决A公司应向顾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。
A公司对该仲裁裁决存在异议,又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判令其不需要向顾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。
法院审理认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规定,女职工在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的,用人单位不得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条、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。
本案中,A公司安排顾某异地调岗,并要求次日到子公司报到。而顾某当时已有身孕26周,出于对身体和胎儿的保护,顾某拒绝调岗具有正当理由。
鉴于顾某拒绝调岗具备正当理由,且顾某已经将不能接受公司调岗安排的理由向A公司作了明确说明,之后顾某也坚持到原工作岗位打卡上班。因此,顾某并不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,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。
为此,法院认定A公司解除与顾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,判决A公司应向顾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。该判决已生效。
经办法官指出,本案中,A公司明知顾某已经怀孕,仍在其怀孕26周时安排异地调岗,这一安排明显缺乏对孕期职工身心健康的考量,有违企业应有的人文关怀和法律义务。根据法律规定,孕期职工的劳动权益应得到特别保护,企业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,为孕期职工提供合理的工作安排和必要支持。
法官提醒,孕期、产期及哺乳假期职工在遭遇不合理调岗或变相解雇时,应明确拒绝并保留调岗通知、沟通记录、考勤证明等相关证据,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,若协商不成,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、举报、申诉,或者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。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,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文/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:章程 通讯员:深法宣
图/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:莫伟浓
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:李凤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