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护劳动者权益 山西省三部门联合发布典型案例

2025-05-06 06:52:00

  依法保障劳动权益,事关高质量就业、事关公平正义、事关社会和谐。近日,山西省高院、省人社厅、省总工会联合发布劳动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。三部门希望,通过这些典型案例,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,引导劳动者合法理性维权,促进提升劳动争议实质化解的能力水平,持续推进劳动权益保障高质量发展。  

  发挥工会职能

  王某是某公司员工,因办理退休手续问题双方产生争议,该公司根据内部人事安排,2022年7月通知王某停止工作,并停发工资,要求其自行承担保险费用。王某认为公司决定不合理,当月向市总工会反映。市总工会接到王某反映后,积极与公司工会联系,了解情况,组织协调。2022年9月,公司同意为王某重新安排工作岗位,并按岗位发放工资及福利待遇,王某重新上岗。2023年6月,王某办理了退休手续,但2022年的奖金、福利待遇未发放,2023年加班工资也未支付。王某多次与公司协商未果,2023年11月又向市总工会寻求帮助。市总工会委派职工法律维权工作站律师帮助其维权。2024年5月,维权律师帮助王某提起民事诉讼,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合理请求。

  工会是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第一道防线,不仅是劳动者权益的“代言人”,也是劳动法治秩序的“建设者”。一方面,工会组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,为劳动者提供便捷的纠纷解决渠道;另一方面,工会为劳动者提供免费、高效的维权服务,发挥桥梁纽带作用,弥补劳动者维权能力的不足。本案中,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,工会通过组织调解、积极协调维权律师为劳动者提供法律维权服务,有效发挥职能作用,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。工会与法院协同发力,向社会传递了规范用工的价值导向,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。

  保护女性权益

  林某2021年入职山西某食品公司,从事产品销售工作,负责区域为天津市、廊坊市,林某居住在天津市。2022年林某怀孕生产,产假期满后,回原岗位工作。该公司称林某的原岗位已安排他人负责,需将其调岗至保定市。林某表示孩子需要哺乳,工作地点远离居住地,希望还在居住地原岗位工作,公司表示无力解决,林某遂向公司提出辞职,并诉请山西某食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。

 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规定,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,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。调整工作地点实质是对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变更,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,山西某食品公司将尚在哺乳期间的林某工作地点跨省份调整,影响婴儿的哺乳,给林某的工作、生活造成了不便,未就调岗事宜与林某协商一致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和国务院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关于“三期”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的规定,损害了林某的合法权益,林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理合法,判决支持了林某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诉求。

  我国法律法规对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“三期”女职工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,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、生育、哺乳降低其工资、予以辞退、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。本案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,既保护了女性劳动者的特殊权益,也警示企业规范用工行为。

  督促履行裁决

  李某因某公司未支付其劳动报酬,申请劳动仲裁,并在裁决生效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人民法院对李某申请执行案件立案后,查明某公司欠付劳动报酬的案件还另有35起提交了执行申请。某公司辩称未收到建设单位的工程款,暂时无法支付。执行法官多次约谈该公司的总经理,进行法律释明、说服教育及后果警示,协助引导该公司主动与建设方沟通,争取建设方支付工程款,帮助其履行生效裁决。该公司提出分期履行方案后,执行法官同步联系另外35名劳动者,核实案件信息、执行金额、收款账户等内容,逐个征求劳动者意见,促使该公司与36名劳动者达成还款协议。最终该公司按照还款协议全部履行完毕,足额支付了36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。

  将“纸上权益”兑现为“真金白银”,才能真正使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保障。本案通过一案执行得以推动35案的执行案件在前端化解,将执行工作中法律的“刚性”和善意文明执行的“柔性”相结合,体现出司法办案的温度,协助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沟通协商,引导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裁决,从“强制履行”变成“我要履行”,快速兑现劳动者胜诉权益,将纠纷实质化解在强制执行程序之前,营造了自动履行、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,让实现公平正义的“最后一公里”跑出“加速度”。

 

太原日报‬ 记者 任 蕾